那些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下面各類財產都應該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1. 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遺留的不動產、動產和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比如說土地、房屋、現金、黃金、股票、股權、存款、公債、債權、信託權益、獨資合夥的出資、礦業權……等。
2.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87年6月25日以前為死亡前3年)內贈與給配偶和各順序繼承人,例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配偶的財產。
3. 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成立信託時,其信託財產。
4. 被繼承人為信託關係存續中之受益人時,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5條)
(民法第1017條)
那些財產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下面 14 項財產可以不計入遺產課稅:
1.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各級政府和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的財產。
2.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的財產。
3.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給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已經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和祭祀公業的財產。
4.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國稅局聲明屬於被繼承人並經登記。但是繼承人將這些圖書、物品轉讓的時候,仍然要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5.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的著作權、發明的專利權和藝術品。
6.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使用的器具和用品,其總價值在 80 萬元以下部分(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為 72 萬元)。
7. 被繼承人職業上使用的工具,總價值在 45 萬元以下部分( 9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為 40 萬元)。
8.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的森林。但是解除禁止採伐後仍然要自動申報補繳遺產稅。
9. 約定在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付給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的保險金額和互助金。
10.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的財產已經繳納遺產稅者。
11. 被繼承人的配偶和子女的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已經辦理登記或確實有證明的部分。
12.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開闢為公眾通行道路的土地或其他無償給大家通行道路土地,經過主管機關證明的部分,以上情形可以不必計入遺產總額,但是屬於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仍然要加進遺產總額。
13. 被繼承人的債權和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回或不能行使,確實有證明文件的部分。
14.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該財產不予計入遺產總額:
( 1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 2 )各該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 3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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